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公摊面积的法律常识

一、公摊面积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摊面积是我们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近期一则关于“女子买69平公寓37平是公摊”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下面对有关公摊面积的相关法律规定,作简要的梳理,希望可以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对公摊面积的上限下限做有关详细的规定,根据原建设部在2001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由此可见,该部门规章规定了公用建筑面积的构成、计算原则、分摊共有面积的权利义务归属等。

其次,原建设部1995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其第五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第六条规定套内建筑面积由: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以上三部分组成。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以上两部分组成。该部门规章还规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其中公共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用上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乘以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就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由此可见,相关购房者的建筑面积包含了业主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及应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之和。相关计算方法还是比较复杂的,非专业人士,一般难以自己计算。

二、公摊多少面积由谁规定

公摊面积应由开发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依据有关的土地规划开发指标设计完善,最终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规划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测绘产生。一般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在房屋预测、实测时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例如2005年原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曾下发济房政字〔2005〕69号文,《关于建立商品房预售预测绘及预测绘成果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就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商品房面积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商品房实施预售之前,应当对其进行预测绘,且预测绘成果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必备资料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将所售商品房《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向买受人公示。商品房预测绘成果网上公示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共有建筑分摊部位;依法经批准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办理预测绘变更手续;已预售的,应书面通知并征得买受人同意,同时,市房产测绘中心应及时更新网上公示的预测绘成果,并注明有关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