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我要和我儿子断绝父子关系!”一位父亲气冲冲地走进朱河法庭,并大声说道。
庭长温和地招呼这位父亲坐下,并关切地问道:“是什么事情让您生这么大气啊?”
这位父亲继续强调:“我姓陈,今天来法庭就是要跟我儿子登报断绝父子关系,您看看需要什么材料?”一边说一边从包里拿出一摞褶皱的“材料”。
书记员为这位急切的父亲递去了一杯水,周庭长耐心地说:“您先别着急,先喝口水。”看着这位陈爸爸慢慢平静下来,才开始问道:“您可以给我说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导致您非要和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呢?”
陈爸爸开始讲述起来,说自己也算是镇上有点脸面的生意人,但他现已30岁的儿子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仅如此,还到处欠钱。近年来经常有人找上门来要他替儿子还债,他已经替儿子还过多次债了,对儿子打也打了骂也骂了,但是儿子还是丝毫没有悔改。现在是实在拿这儿子没有办法了,也没法再替他还债了,只能断绝父子关系。
陈爸爸的脸上满是失望和无奈。但是亲生父子之间的天然血缘关系,哪是法律上说断就可以断的呢?
那么,法律上到底如何规定“父子关系”?到底能不能从法律上解除“父子关系”?又该如何解除父子关系呢?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我们在电影、电视剧中经常看到的“断绝父子关系”之类的声明、协议、登报等情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很多人对此存在误解。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虽然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母亲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一般在子女年满18周岁、能够独立生活以后就可不再承担。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应为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给予帮助,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关心和照顾。
庭长进一步向陈爸爸解释道,陈儿子已经30岁,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因个人行为在外欠债被他人起诉至法院,被告只能是陈儿子本人,陈爸爸并非债务人,没有义务承担儿子的债务。“父债子偿”、“子债父偿”等情况只是道德上的传统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陈爸爸终于明白,原来自己没有义务替儿子还债,紧锁的眉头终于松开。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