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吗?签订合同时没注意到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结果赔偿时傻眼了。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高瞻律师教你怎么做!来看近日高瞻律师遇到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2019年12月24日
被告乙公司因经营需求向原告甲公司采购油品,双方签署《油品购销合同》。
2020年1月1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收货并实际使用。
2020年1月2日
油品装船后,货款总价为1761万元,被告支付了90%的货款,后因其公司的资金未能及时回笼,剩余10%货款未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货前即付清全部货款,然而被告违约了。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176.1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7万元。
案件解析
可以看到,本案的违约金金额有点过高,甚至超过了原本应支付的货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才能合理减少损失呢?
本案被告代理律师高瞻律师事务所胡顺松律师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是每天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十标准进行支付,该条款对于被告来说比例过高。被告的违约责任要以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来承担。因此,我们可以要求法院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律师办案
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本所律师胡顺松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胡律师向被告说明了案件的风险。
因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对方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比例。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办案心得
律师指出,签订合同后违约,结果发现违约金过高的这类案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这个时候虽然是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金额的,但说到底还是亡羊补牢。
要想彻底避免此类纠纷,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就细节商量清楚,必要时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合同签订双方审查合同,对此提出可靠的意见,避免日后出现违约等情况时双方牵扯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