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用证据规则吗?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加工协议,由A公司为B公司加工原料,加工费1000元/吨,加工期限一年,B公司每日的来料加工指数为40吨切片。协议履行过程中,因B公司未按约供料,造成A公司加工费损失500万元。因约定的违约金300万元低于造成的损失,故A公司诉请主张违约金300万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合计500万元。


庭审过程

关于500万元损失,A公司的计算方式为加工单价与B公司少供料量的乘积,B公司抗辩其中未扣除加工费用的所有成本支出。鉴于此部分损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将必要的交易成本(即涉案合同中加工费用的全部成本支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A公司。


A公司提供成本支出后,由于B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法院决定由A公司申请启动评估审计。经法院释明,A公司减少诉请,仅主张违约金300万元。


再次开庭时,B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A公司损失低于违约金。法院向B公司释明,若其认为A公司不存在损失或损失低于违约金,应由其申请鉴定。直至辩论终结,B公司都未申请鉴定。


法院判决

支持A公司300万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为什么原先属于A公司的举证责任变更诉请后便转移给了B公司?关键看举证规则。


纵观本案的举证规则,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那么在本案中,应当由A公司对其可得利益损失、交易成本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违约金的举证上,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对是否属于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低于损失的问题,包括对违约金与损失之间数额大小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般应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提出违约金不适当的初步证据,法院在认为对该初步证据可以认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守约方举证证明其因对方违约而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对违约金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高低进行比较后,作为是否调整违约金的考量标准之一。故违约金数额过高或损失低于违约金的举证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


证据规则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熟悉证据规则是律师办案的基本,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则是办案技巧的体现。A公司律师巧妙利用举证规则,将诉请损失变更成违约金,举证责任也从A公司流向了B公司,不仅减轻了自身的举证义务,也缩短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更是拿到了胜诉判决,可谓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