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及道路通行规定

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针对构建综合治理格局、加强车辆驾驶人管理、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规定、细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优化服务措施、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回应。那么,此次修订对于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上道路行驶作了哪些规定呢?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

登记及道路通行规定

《条例》第24条明确了: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进口的机动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予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第26条明确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等车辆,不予登记。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条例》第27条明确了: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车辆来历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条例》第31条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应当符合使用规范。

《条例》第47条明确了: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工具等不得在道路上通行。